《关于对全系统工作人员酒后驾车行为 从严处理的暂行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现将《关于对全系统工作人员酒后驾车行为从严处理的暂行办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。
关于对全系统工作人员
酒后驾车行为从严处理的暂行办法(试行)
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精神和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通知》(益办〔2017]1号)以及《关于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酒后驾车行为从严处理的暂行办法(试行)》(安组联[2021]8号)要求,切实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、纪律意识、安全驾车意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和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系统工作人员(含临聘人员)酒后驾车被查实的,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、依纪依规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外,根据情节轻重,在评先评优、提拔使用等方面给予如下处理:
(一)工作人员有酒后驾车行为的,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,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其他各类评先评优的资格,1年内不得晋升职级、提拔或进一步使用。
(二)工作人员因酒后驾车被给予严重警告、记大过处分或连续2次因酒后驾车受到治安处罚的,一律予以免职处理;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,自严重警告、记大过处分或连续2次因酒后驾车受到治安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晋升职级、提拔或进一步使用。
(三)工作人员有酒后驾车行为的,扣发本年度年终绩效工资,在县城区工作的调离县城区,非县城区工作的调离原工作单位。
第三条各单位党组织院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,党政“一把手”要扛起第一责任人责任,进一步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安全驾车、文明驾车的管理监督。各单位工作人员发生酒后驾车行为,除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外,还要追究单位党组织、院委和党政“一把手”的责任,并自2022年起纳入各单位当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内容:
(一)各单位1年内发生国家工作人员1人次以上酒后驾车行为的,由局分管(联系)领导约谈党政“一把手”,并责令党组织或院委作出书面检查,在全系统进行通报。
(二)各单位发生工作人员酒后驾车行为的,在当年度绩效考核指标总分中予以扣分,每人次扣指标总分5分;存在领导班子成员酒后驾车情形的从重处理,每人次扣指标总分的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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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100人以下单位1年内发生1人次以上、100人以上单位1年内发生2人次以上酒后驾车情形的,取消单位当年度绩效考核评选优秀类等次的资格。
第四条对县管干部酒后驾车行为进行处理的,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。
第五条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