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规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(简称“酒驾”)交通违法查处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公安部《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》等法律法规、规章制度,特制定全市公安机关查处酒驾案件“八个一律”规定。
一、对饮酒驾驶机动车的,一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从重处罚。
二、对饮酒驾驶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驾
驶营运机动车,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,一律依法行政拘留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
三、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涉嫌构成危险驾
驶罪,应当予以刑事拘留的,一律依法刑事拘留。
四、对党员、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,在依法从重处罚的同时,一
律通报纪检监察机关、组织部门及其所在单位。
五、查处酒驾醉驾工作必须全程录音录像,一律使用具有实时上
传数据功能的呼气酒精检测设备,现场录入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。
六、查处酒驾醉驾过程中,凡有违反“三个规定”情形,说情打
招呼、干预执法的,一律记录在案,并同步报告纪检监察机关。
七、对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一律
依法行政拘留。构成犯罪的,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八、查处的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人,一律点名道姓在市级主流媒体通报曝光。